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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mo9b9d1d | 发布时间: 2018-01-31 | 4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